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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3:05:42 GMT -5
共行政部门使用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活动越来越多地“外包”,公共管理基本上是通过与私人签订的行政合同来运作的。 关于该政策,令人质疑的一点是,签约法人实体因其雇员的行为而对公共当局承担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第8,666/93 号法律第 70 条(其措辞基本转载于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20 条)涉及承包商的责任。根据其措辞,“承包商 应对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给政府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但不排除或减少有关机构的监督或监测责任” ”。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是公共行政部门与私人之间维持的法律关系,但承包商对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将按照私法的责任规则发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 条时原则,包括可能的 电报号码数据 有罪推定,主体的行为必须被定性为有罪” [1]。 Fabrízio Thomázio Guimarães da Silva的话也具有同样的意义: “初步分析,第 8,666/93 号法律对个人强加的责任制度强加了私法原则的适用” [ 2]。 因此,应该指出的是,在私人立法中,特别是在《民法典》中,必须确定在损害由承包公司雇员造成的情况下管辖民事责任的规则。在这些假设中,规范该问题的条款是《民法典》第 932 条第三节和第 933 条,详细内容如下: “第 932 条。 下人员也负责民事赔偿:(…) III –雇主或委托人,为其雇员、仆人和代理人,在履行其责任的工作或由此产生的工作; 条款933. 前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的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对该款所指的第三方的行为负责。” 通过阅读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期间或因执行工作而实施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注意,最初,根据已废除的 1916 年《民法典》,该法典要求提供因雇主过错或疏忽造成的损害的竞争证据(第 1521、III 和 1523 条),联邦最高法院开始 第341号先例的内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老板或犯人因雇员或议程的有罪行为而被推定有罪” 。 现行民法不再要求雇主在这些案件中提供有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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