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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4:23:30 GMT -5
法律类型的典型性(或特殊性)理念,将“法无明文不罚”的刑罚原则纳入劳动体系(没有明确的事先法律规定,就不存在犯罪)。然而,这种典型化是可塑性的,因为某些“劳动类型”的不精确性使其被归类为正当理由行为,如果该行为损害了雇主的形象、资产或构成非法行为,则可能对雇佣合同产生影响。 因此,如果存在客观要求(工人行为的典型性/准确性)、主观要求(工人是违规行为的始作俑者以及他对所推定事实或遗漏的意图或罪行),并且视情况而定,也存在间接要求(过失与处罚之间的因果关系、罪行与所适用的处罚之间的充分性、相称性/严重性、犯罪的即时性/即时性/现实性、功能性过去、在适用处罚时缺乏默认宽恕/放弃、非二项同上,不变的惩罚,公平/无歧视和惩罚的等级),一个人可能面临一种引起正义事业的就业。 在 1 月 8 日的事件中,无论参与者的政治意识形态如何,普通人都可以看到,民主国家内的政治示威与破坏公物和犯罪行为(侵略、破坏公共财产、刑事犯罪等)相差甚远。结社、危害国家罪、政变等),因此真正民主的示威不应受到惩罚,因为它们构成了基本权利的正常行使。 然而,在上周日的袭击中被认定为野蛮人之一的雇员的不正常行为可能构成《刑法典》第 482 条 b 款中的“类型” ,因为 WhatsApp 号码 它涉及该雇员的有罪行为,从一般角度来看,不符合道德,可能损害工作环境和合同义务。 “不良程序”是一种公开行为,包括一系列消极的员工行为,并且没有在任何其他法律条款中进行规定。尽管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但为了避免对该类型的不当解释,该机构与违反合法性或良好习惯的做法有关,可能对雇主和社会造成伤害或不便。 这种“劳工类型”的可塑性使得行为被归类为“不良程序”,例如使用脏话不当对待顾客、在工作场所使用违禁药物、威胁公司内外的同事、使用功能性电子邮件引诱同事到其他地方工作,篡改考勤卡,使用虚假证书,损坏公司资产,这些行为与普通人和谐社会生活的期望不相容。 同样,即使是在工作时间或被告所在机构之外,如果这些行为损害了公司,因为这些行为是基于员工的不正确和不正常行为,该员工实施了违反个人自由裁量权、尊重和侵犯第三方尊严的行为,使得雇佣关系的维持成本高昂,面对不符合社会规则的态度,员工的不良行为可能会被配置,这会让他被正当理由解雇。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破坏性行为并不是“针对用人单位及其上级进行的损害名誉或者良好声誉的行为”(《刑法典》第482条第k款),因为它并不直接侵犯用人单位的个人权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适用《刑法典》第 482 条第 1 款规定的问题,该条规定了雇员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正当理由,因为该规定已被撤销。鉴于 1966 年 1 月 27 日第 3 号法令放弃了管辖权,该法令通过第 8,630/1993 号法律将上述条款插入到 CLT 中。 就巴西利亚的野蛮行为而言,必须考虑被破坏的财产并不直接属于雇主,而是间接属于整个社区,这表明该行为的严重程度并不明显。因此,不排除违法就排除正当理由。相反的理解会轻视邪恶[6],以至于主体会拒绝反思并且往往不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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